信托风险案例

 
 

案例简介

  自从2002年信托业经过整顿后,信托热销的场面一直持续。在许多投资者内脑海中,没有关于信托风险的概念,很多人认为信托就等同于“高收益的银行存款”。尽管信托不许做广告宣传,有着最高200份的规模限制,门槛也颇高,大多在10 万元以上,但这些都没有阻碍人们对信托的追捧,其实,信托也同样村在着风险。

 20035月,J信托公司在S市推出一个名为“乳制品行业战略并购资金信托计划”的新产品。规模设定为8 000万元,期限为l年。该信托计划资金的收益来源于一家颇具实力的公司将对全国乳制品行业进行大整合,而根据拟定的回购股权的比例,扣除信托计划的运营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预计投资者可获得5.2%的年收益率。J信托公司在S市的8 000万元乳品行业战略并购项目销售得颇为顺利。该计划是通过一家银行下设的理财中心代理资金收付。在1个月的推介期内,通过向该行的VIP客户及关系户营销,该项目共募集资金8 720万元,实际到账8 600万元,有l97名投资者购买。

   20044月,监管部门在对总部设在S市的一些公司及项目进行排查时,才发现了乳品信托计划这个产品。监管部门立刻发出通报,同时要求银行做财产保全。从目前情况来看,先前承诺回购的这家公司身负巨额债务,履行回购承诺的可能性很小。从法律角度来说,这家公司因自身出现问题没有能力进行回购虽然构成了违约行为,但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义务。如果投资者决定起诉,能针对的情况只是信托公司是否按承诺的投资计划去运作资金。具体到这个项目,即J信托公司是否以其自身的名义收购了其他公司的股权。2003930日,J信托公司曾向委托人发出一封信托计划资金运用情况的通告信。信中称,公司已按计划要求完成了对三家乳制品公司股权的收购,分别是:B公司l5%的股权,X公司50%的股权和D公司35%的股权。到目前为止,在近1年的时间里,J信托公司只给委托人发过三封信函。除了第一封通知该计划成立和最后一封公告函,关于信托计划资金运用情况的通告只有一封一页纸的信。在这封信上,J信托公司明确告知其是被收购企业的股东。目前J信托公司8 600万元乳品行业战略并购资金信托计划能否到期偿付,备受个人客户关注。

 

●案例简析

 我们相信J信托公司事件最终一定能够得到妥善的解决,但它所带给人们的风险提示会更为深刻,如何认识和防范信托风险的问题也更受到关注。

   信托产品就其自身风险和收益性来说,比较规范的定位应该是一个低风险、收益稳定的金融产品。从国内各家信托公司推出的信托产品来看,很大部分产品都体现出这样的特点。很多产品都是基础设施项目、地方政府的重点项目,或者是有政府背景的、政府担保的、政府财政贴息的项目,如上海外环隧道产品等。

   根据《信托法》,如果受托人(信托公司)违背了信托合同的约定,没有尽职、履约,或没有按照审慎原则去处分和运用信托财产,从而造成委托人损失的话,那么信托公司理应以其自有财产进行赔偿。若其因挪用信托资金而增加了风险,即便它偿还了委托人的收益或者是信托财产的话,同样要受到监管部门的严厉处罚。

   同时,投资者投资信托产品要有风险意识。很多信托公司都选择了集合资金信托,推出了很多信托产品。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人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自然人,但目前来看,个人投资人比例和数量比以前有明显的增加。事实上,现有的《信托法》对于委托人的权利给予了充分的规定和保障。如《信托法》在对委托人的权利规定方面,仅基本权利就包括9项,其他权利又包括9项,即在《信托法》中委托人的权利有l8项;而对于受托人(信托公司)则更多地强调了义务,在《信托法》中受托人的义务有l8条,而规定受托人的权利为5条,其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对于信托风险的防范,作为投资人或委托人,在购买信托产品时应该有清晰的风险意识,或者是对产品有全面的了解,并对受托人有个基本的掌握,然后再决定自己的投资行为。按照《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人在与信托公司签署信托合同时,都是要签署一个风险揭示书的,而且风险揭示的内容在信托合同封面的明显位置有提示。在这个过程中,公开和透明应该说在形式上已经到位了。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委托人对信托产品认识的模糊,或对风险主体及承担人概念认识上的模糊,而导致一些判断上的失误,委托人也要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来  源: 省政府金融办 发布时间: 2008-09-27 字体显示:
发 布 人: liwuhua 附  件: 打 印   关闭窗口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