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2016年9月,吉林省金融办制定的《吉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管理细则》),经省政府同意后,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转发执行。
一、《管理细则》出台的主要背景
2011年、2012年,国家先后印发《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监管制度。2014年11月,省政府印发《吉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吉政令第24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于2015年1月起施行。为进一步规范交易场所的行为,切实防范金融风险,促进交易场所健康发展,吉林省金融办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了《管理细则》。
二、《管理细则》出台的重要意义
《暂行办法》出台以来,吉林省各类交易场所监管工作不断强化,有力推动了各类交易场所规范发展。与此同时,交易场所领域也产生了一系列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管理细则》对《暂行办法》形成有效补充,对一些具体情形予以明确,细化了相关审批工作,提出了风险防处要求,丰富了监督管理内容。《管理细则》的出台进一步填补监管空白,增强监管规则操作性,有利于交易场所长远规范发展,有效防范化解相关金融风险。
三、《管理细则》中的主要内容
《管理细则》共6章56条,涵盖总则,设立,变更和终止,行为规范,监督管理,附则等方面内容。
一是第一章总则部分包括文件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监管职责等内容,进一步明确了省外交易场所在吉林省设立分支机构、省外交易场所在吉林省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等情形。
二是第二章设立部分明确了交易场所设立原则,细化了办理要件、受理流程和审批方式等内容。
三是第三章变更和终止部分明确了交易场所办理变更和终止事项的要件内容、受理流程和审批方式等内容。
四是第四章行为规范部分明确了交易场所禁止事项,细化了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要求,提出了风险防范处置要求。
五是第五章监督管理部分进一步细化监管责任、监管事项、监管方式、监管措施等内容。
六是第六章附则部分明确了文件解释权和施行日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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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办单位: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吉林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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