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14年11月,省政府印发《吉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吉政令第24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一、《暂行办法》的出台背景
2011年11月、2012年7月,国家先后印发《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监管制度,明确各类交易场所监管机构和职能,加强日常监管,建立长效机制,持续做好各类交易场所统计监测、违规处理、风险处置等工作。”为规范交易场所的行为,防范和化解有关金融风险,促进交易场所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台了《暂行办法》。
二、《暂行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交易场所是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平等、透明交易机会,进行有序交易的平台,交易场所健康有序发展,对于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但由于交易场所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公开性,如监管不到位将可能产生和累积风险。近年来,交易场所违法违规问题日益突出,风险不断暴露,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暂行办法》的出台为吉林省交易场所监管工作提供了有力依据,有利于吉林省各类交易场所规范管理和长远发展,有利于防范化解相关金融风险。
三、《暂行办法》中的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5章38条,涵盖总则,设立、变更、终止,行为规范,监督管理,附则等方面内容。
一是第一章总则部分包括文件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等内容,明确了吉林省金融办为省政府授权的全省各类交易场所的统筹管理部门。
二是第二章设立、变更、终止部分对交易场所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作出规定,明确了相关事项办理程序、办理要件和审批方式。
三是第三章行为规范部分主要对交易场所的经营行为进行约束规范,明确了交易场所可以经营的业务类型、遵循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的各项制度等内容。
四是第四章监督管理部分对监管责任、方式、措施等作出规定,明确了所在地政府和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工作。
五是第五章附则部分明确了文件解释权和施行日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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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中共吉林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吉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协办单位: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吉林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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