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9〕49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根据省领导批示精神,省财政厅代省政府起草了《吉林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以下简称《实施规定》),《实施规定》已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等程序,并通过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审核。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加快构建国有金融资本统一管理框架,明确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厘清管理部门权责边界,2019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暂行规定》。按照《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吉发〔2019〕4号)精神,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各市县政府也在持续推进此项工作。但也要看到,全省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形式多样,管理过程中仍存在管理体制不健全、出资人和受托人权责不清、出资人权责不匹配等问题。因此,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科学界定管理边界,推动出资人职责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具体化,力求出资人履职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促进我省国有金融企业持续规范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解读
《实施规定》共7章,29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 总则。明确了国有金融资本、国有金融机构的概念和范围,以及国有金融资本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出资人与受托人职责。主要明确了财政部门作为出资人代表机构的主要职责,以及受财政部门委托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其他部门、机构的主要职责。
第三章 金融机构国有资本的管理与监督。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基础管理,如产权管理、资产评估等;二是收益管理,如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三是人事管理,如薪酬、委派人员等;四是监督管理,如内部监督、外部监督等;五是报告管理,如向财政部门、政府以及人大的报告等。
第四章 所出资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管理。明确了出资人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的方式、范围和程序。
第五章 所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明确了出资人任免或提名的企业管理人员及其薪酬、考核的原则。
第六章 责任追究。明确了对金融机构管理者、出资人及其派出人员未能依法依规履职的追责规定。
第七章 附则。明确了对国有实体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管理原则。
|
主办单位:中共吉林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吉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协办单位: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吉林证监局
网站标识码:2200000026吉ICP备2024016548号-3吉公网安备22000002000039号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3646号邮政编码:130021联系电话:0431-87078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