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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11-02 15: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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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操作指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准入管理,严格审批标准,规范操作程序,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关于印发〈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操作指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通知》的出台背景如何?

为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等文件精神,严格审批管理、规范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结合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发展实际,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印发〈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操作指引〉的通知》。《通知》的出台,有利于壮大行业规模,推进行业提质增效,提升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发展能力。

二、《通知》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主要依据包括《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及〈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吉金办字〔2008〕11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金办联字〔201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吉金办文〔2016〕73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的通知》(吉金局文〔2021〕324号)等。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通知》共有三部分。

第一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筹建。一是筹建条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章程、注册资本金标准、持股比例、出资人和高管资格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二是申请材料。包含筹建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章程制度、出资人和高管材料、属地金融办出具的初审意见和风险承诺函等;三是申报程序。申请人向属地金融办提交申请,属地金融办初审同意后报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复审,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复审通过后下发筹建批复;四是筹建期限。小额贷款公司筹建期为筹建批复文件签发之日起3个月,未按期完成筹建的,可申请延期最长2个月,仍未完成筹建的,筹建批复失效,小额贷款公司筹建资格自动终止。

第二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开业。一是开业条件。注册资本金实缴完毕,营业场所装修完成,软硬件设施达到办公条件,高管和员工到位;二是申请材料。包含开业申请书、股东名称、验资证明、营业场所证明、属地金融办出具的审查意见等;三是申报程序。与筹建申报程序相同,属地金融办初审后报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复审,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复审通过后下发开业批复。

第三部分:其他事项。提出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并由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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