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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2-07 08:4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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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近年来,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持续强化地方金融监管,赋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职能,多次强调严格落实监管举措。2021年5月1日《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施行,2022年1月1日《吉林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施行。随着两个条例的出台,以法规形式扩充我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职权,行政处罚已成为地方金融监管的重要执法手段。目前,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和省里还没有专门适用于地方金融监管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影响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行政执法的规范化管理。因此,制定《暂行规定》,对于指导全省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规范有效实施行政处罚,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以及推动我省地方金融法治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2年)

3.《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

4.《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年)

5.《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

三、制定过程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于2022年正式启动《暂行规定》制定工作。期间,查阅了大量法律法规,收集了各地、各部门已经出台的相关文件,认真借鉴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组织规则、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等制度,学习福建、安徽、江苏等省份地方金融监管行政处罚程序制度经验,结合我省地方金融监管实际情况,形成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征求了局内和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建议。经过吸收整理,采纳部分意见,形成目前的《暂行规定》。

四、《规定》的总体结构

《规定》共有8章80条,分别是:

第一章总则,共10条,主要对适用范围、处罚原则等做了规定,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细化了立案调查、审理和决定相分离的行政处罚制度。

第二章管辖,共6条,主要对属地监管、层级监管、指定管辖以及管辖权争议处置等进行了规范。

第三章立案与调查,共24条,主要对执法机构立案和调查取证程序进行规范,并对查封扣押等程序予以规范。

第四章法制审核与案件审理,共11条,主要规范法制审核程序,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做了详细的规定,明确重大行政处罚审核标准。

第五章告知与听证,共12条,主要规范权利告知、听证等程序,明确重大行政处罚听证标准,并对行政处罚案件的陈述申辩程序也做了规定。

第六章决定与送达,共5条,主要规范作出行政处罚案件的决定程序,并规定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期限、信息公开等要求,以及规范了送达的方式。

第七章执行与结案,共6条,主要规定行政处罚案件的行政处罚执行,并对如何结案和案卷制作进行规范。

第八章附则,共6条,主要对期间计算、处罚文书范本适用以及解释权、施行时间等内容做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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