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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2-28 15: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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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分类评级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规模、主要服务对象、内部管理水平、风险状况等,对融资担保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理。《吉林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至八十六条规定,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融资担保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理,每年度合规性审查工作结束后统一组织开展融资担保公司分类评级工作。为加强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2023年2月28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出台《关于印发<吉林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分类评级暂行办法>的通知》(吉金局规〔2023〕1号)

二、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为注册地在我省的融资担保公司和分支机构以及在我省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省外融资担保公司。

三、主要内容

《评级办法》共设三十条。

第一章总则,共7条。重点阐述制定目的和依据、定义、适用范围、实施部门、评级原则。

第二章分类评级标准,共6条。明确分类评级的分值、标准评级的特别情形。分类评级总分为100分,评级等次分为A、B、CD、E,从公司治理、合规经营、业务发展、风险管理、行业监管等5个方面制定了23个分类评级指标

第三章分类评级组织实施7条。重点对评级周期、评级程序、评级要求、问题处置等进行明确。

第四章分类评级结果应用,共7根据评级结果,明确融资担保公司的分类监管措施。

第五章附则,共3条。明确不参加分类评级的融资担保机构范围、解释机关及施行日期。

、主要特点

(一)严格遵从上位规定。依据《条例》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评级办法》结合吉林省实际,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规模、主要服务对象、内部管理水平、风险状况等,综合分析评估并确定其评级等次,将其归入特定监管类

(二)明确各级工作职责。《评级办法》明确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制定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指标,组织全省融资担保公司进行分类监管评级,确定评级结果。市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的初评工作

)强化评级结果应用。对不同分类评级级别的公司,采取不同的监管与支持政策,对分类评级过程中发现融资担保公司存在的问题,区分类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并影响评级得分,限制评级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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