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你读懂“非法集资”十二问
一、非法集资界定标准、风险承担和涉及罪名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
中国《刑法》中,非法集资根据主观态度、行为方式、危害结果等具体情况的不同,构成相应的罪名,主要涉及《刑法》中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等罪名。
二、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高发的主要原因?
一是受国际金融危机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国内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一些企业前期通过非法集资来维持企业正常运转,一旦资金链断裂非法集资风险就随之暴露。另一方面,民间投资热情高涨,正规金融服务需进一步加强,加之银行存款收益较低、股市剧烈震荡、房地产市场低迷,难以满足民众投资需求,客观上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生存空间。
二是非法集资犯罪手段不断升级,欺骗诱导性不断增强。当前,犯罪分子往往假意迎合社会公众对个人资产保值增值需求,包装推出“投资理财”、“互联网金融理财”、“金融互助理财”、“地产理财”、“股权理财”等形形色色的理财产品,并承诺各种形式的高收益、高回报,通过各类广告大肆宣传造势,投资者辨别难度加大。
三是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市场活力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融资活动积极活跃,但一些领域法律制度还有待完善,一些行业的监管还有待于加强,投资咨询、互联网金融、第三方理财等行业领域还没有明确的监管规则,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打着“经济新业态”、“金融创新”等幌子,进行非法集资。
四是很多群众不了解非法集资相关法律政策知识,不能区分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容易堕入非法集资的陷阱;一些人缺乏成熟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只看到宣传的高额收益,却忽视了潜在的巨大风险,甚至投机心理强烈,心存侥幸,觉得自己不是最后一棒就行,结果深陷泥潭,受骗上当。
三、当前高发领域非法集资的特点?
(一)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非法集资特点
2014年以来,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大量快速增加,普遍存在超范围经营、违规发售理财产品等情况,非法集资风险隐患突出,犯罪手法主要有:一是以投资理财为名义,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二是为资金的供需双方提供居间介绍或担保等服务,利用“多对一”或资金池的模式为涉嫌非法集资的第三方归集资金。三是实体企业出资设立投融资类机构为自身融资,有的企业甚至自设或通过关联公司开办担保公司,为自身提供担保。
(二)P2P网络借贷机构非法集资特点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网络借贷机构野蛮生长,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突出,积累了大量风险。主要犯罪手法有:一是一些网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出借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出借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形成资金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是一些网贷平台未尽到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名义发布大量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三是个别网贷平台编造虚假融资项目或借款标的,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为平台母公司或其关联企业进行融资,涉嫌集资诈骗。
(三)虚拟理财涉嫌非法集资特点
2015年以来,有关监管部门提示风险,称以“MMM金融互助社区”为代表的互助理财以高额收益吸引大量投资者参与,与之类似的百川理财币、克拉币、“摩提弗”等虚拟理财相继出现,运作方式极为类似。此类虚拟理财的特点有:一是以“互助”、“慈善”、“复利”等为噱头,无实体项目支撑,无明确投资标的,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二是以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为诱饵,利诱性极强,如“MMM金融互助社区”宣称月收益30%、年收益23倍的高额收益,投资60元-6万元,满15天即可提现,“摩提弗”承诺静态日收益2%,10天即可返回本息。三是无实体机构,宣传推广、资金运转等活动完全依托网络进行,主要组织者、网站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涉案资金等“多头在外”。四是通过设置“推荐奖”、“管理奖”等奖金制度,鼓励投资人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具有非法集资、传销相互交织的特征。
(四)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特点
房地产行业一直是非法集资高发领域,涉及金额大、隐蔽性强,容易沉积大案要案。主要集资模式有:一是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将整幢商业、服务业建筑划分为若干个小商铺进行销售,通过承诺售后包租、定期高额返还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后回购,诱导公众购买。二是房地产企业在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有的甚至是项目还没进行开发建设时,以内部认购、发放VIP卡等形式,变相进行销售融资,有的还存在“一房多卖”。三是房地产企业打着房地产项目开发等名义,直接或通过中介机构向社会公众集资。
(五)私募基金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公开向社会宣传,以虚假或夸大项目为幌子,以保本、高收益、低门槛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二是私募机构涉及业务复杂,同时从事股权投资、P2P网贷、众筹等业务,导致风险在不同业务之间传导。
(六)地方交易场所涉嫌非法集资特点
近年来,一些地区陆续批准设立了一些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由于缺乏规范的管理,违规违法问题突出,有的涉嫌非法集资。一是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场所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有的现货电子交易所通过授权服务机构及网络平台将某些业务包装成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出售,承诺较高的固定年化收益率。二是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和中介机构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个别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少数挂牌企业(大部分为跨区域挂牌)在有关中介机构的协助下,宣传已经或者即将在区域性股权市场“上市”,向社会公众发售或转让“原始股”,有的还承诺固定收益,其行为涉嫌非法集资;有些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获得会员资格的中介机构,设立“股权众筹”融资平台,为挂牌企业非法发行股票活动提供服务。
(七)相互保险涉嫌非法集资特点
相互保险是指投保人在平等自愿、民主管理的基础上,以互相帮助、公摊风险为目的,为自己办理保险的保险活动。相互保险涉及非法集资风险有:一是有关人员编造虚假相互保险公司筹建项目,通过承诺高额回报方式吸引社会公众出资加盟,严重误导社会公众,涉嫌集资诈骗。二是一些以“**互助”、“**联盟”等为名的非保险机构,基于网络平台推出多种与相互保险形式类似的“互助计划”。这些所谓“互助计划”只是简单收取小额捐助费用,没有经过科学的风险定价和费率厘定,不订立保险合同,不遵守等价有偿原则,不符合保险经营原则,与相互保险存在本质区别。其经营主体也不具备合法的保险经营资质,没有纳入保险监管范畴。此类“互助计划”业务模式存在不可持续性,相关承诺履行和资金安全难以有效保障,可能诱发诈骗行为,蕴含较大风险。
四、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有关情况,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对进一步强化工作机制的具体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2006年5月,国务院研究决定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制度。最初,部际联席会议由高法院、高检院、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和银监会等18个部门和单位组成。根据工作需要,2010年,教育部、工信部、全国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参加到部际联席会议中来,目前共有29个成员单位。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部际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会同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建立综合治理长效机制,研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组织协调重大案件处置,督促、指导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在地方层面,按照国务院要求,各省(区、市)都成立了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绝大多数市(地)以下也成立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地方金融办。但是,各地处非工作机制运行情况很不平衡,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也是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
《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完善中央和地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一是在中央层面,充分发挥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加强顶层推动,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增强工作合力。二是在地方层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工作机制,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明确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落实职责分工,优化工作程序,强化制度约束,提升工作质效。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之中。
五、如何理解《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提出的基本原则?
《意见》提出了四项基本原则:一是防打结合,打早打小。非法集资案件一旦爆发,往往造成众多参与者经济损失,《意见》强调既要解决好浮出水面的问题,更要做好防范预警,尽可能使非法集资不发生、少发生,一旦发生要打早打小,在苗头时期、涉众范围较小时解决问题,减少损失、减少震动。二是突出重点,依法打击。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仍是当前工作的重要环节,《意见》强调要抓住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大案件依法严厉打击,同时要防范处置过程中的次生风险,有效维护社会稳定。三是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是解决非法集资问题的根本办法,《意见》提出要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合理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发展,不断消除非法集资生存土壤,挤压非法集资生存空间。四是齐抓共管,形成合力。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需要各部门、各地方和相关机构、投资人协同配合。《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完善组织协调机制,相关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同时要求强化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和发动广大群众参与到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来。
六、《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是如何进一步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职责分工的?
在《意见》出台之前,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总原则是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一线把关、部际联席会议组织协调,这既是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原则,同时也是职责分工。
《意见》进一步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职责分工,即:省级人民政府是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属地管理职责,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承担防控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监管职责,部际联席会议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强化顶层推动,增强工作合力。
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的职责有哪些?
答:《意见》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担负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地方人民政府要有效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具体而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有效落实以下职责:一是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监测预警、案件查处、善后处置、宣传教育、维护稳定等各项工作;二是确保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组织到位、体系完善、机制健全、保障有力;三是建立目标责任制,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明确责任,表彰奖励先进,对工作失职、渎职行为严肃追究责任;四是要进一步规范约束地方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民间经济金融活动。
相对于以往规定,《意见》对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责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主要体现在:一是明确省级人民政府是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第一责任人,这是针对非法集资具体情况和特点,总结历史经验而研究确定的。非法集资主要发生在基层,分散在各地,地方人民政府靠近一线,能动员当地各种资源,做好防范和处置工作责无旁贷。二是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效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全面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工作,这不仅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责,更有利于发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特别是基层人民政府在靠近基层、贴近一线方面的优势,切实提升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成效。
八、《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是如何明确有关部门对非法集资的监督管理职责和要求的?
答:非法集资涉及行业众多,形式多样,情况复杂,要做好案件防范和处置工作,真正做到打早打小,需要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进一步建立完善制度,规范、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一线把关,担负起防范、监测、预警和监管责任。对此,《意见》规定,防控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是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重要内容,要按照监管与市场准入、行业管理挂钩的原则,确保所有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监管防范不留真空。一是对需要市场准入许可的行业、领域,如银行、证券、保险、典当、融资性担保、房地产等行业领域,由准入监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二是对无需市场准入许可,但有明确主管部门指导、规范和促进的行业领域,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三是对没有主管、监管部门的行业领域,如投资咨询、投资管理、非融资性担保等,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利用现有的市场监管手段,强化综合监管,防范非法集资风险。
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风险排查和行政执法力度,做到非法集资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对一般工商企业,各地区要综合运用信用分类监管、定向抽查检查、信息公示、风险警示约谈、市场准入限制等手段,加强市场监管,加强信息共享和对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探索建立多部门联动执法机制,提升执法效果。对非法集资主体(包括法人、实际控制人、代理人、中间人等)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九、没有明确主管、监管部门的行业领域,如何做到有效防范非法集资风险?
答:根据有关规定,投资咨询、投资管理、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等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属于一般工商企业,无需经过市场准入,也没有明确的主管、监管部门。为有效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意见》提出,对没有主管、监管部门的行业领域,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利用现有市场监管手段,强化综合监管。具体来说:一是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这些行业领域非法集资防控的组织协调职责,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和工作制度,明确主管、监管部门,确保所有的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监管防范不留真空。二是在具体的工作措施上,各级地方政府应通过完善制度、地方立法等方式,加强对这些行业领域的日常监管,有效防范非法集资风险。在这一方面,部分地区已经探索出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如一些地方通过制定出台地方性法规,明确了工商部门等对投资理财类公司的监管职责,防止出现监管空白。
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把监测预警非法集资工作提到了显著位置,基于什么样的考虑?
答:非法集资活动通常具有一个发展演变过程,如果能在苗头时期早监测、早发现、早处置,就可以有效减轻危害后果、降低处置成本。现在很多非法集资案件都是在资金链断裂、形成重大危害、影响社会稳定之时,才不得已采取刑事手段介入,不仅增加了处置成本,而且损失更大。目前,非法集资活动呈现明显的网络化趋势,从线下向线上转移,借助互联网开展宣传、销售、资金支付和归集等,使得非法集资传播速度更快、覆盖范围更广,建立有效的监测预警机制十分重要和紧迫,势在必行。
《意见》对全面加强监测预警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各地区要建立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的监测预警体系。二是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加强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发挥好全国统一信用信息交换平台的作用,推动整合各地各有关部门信息资源,加强部门间信息互通共享,构建大数据监测防控模式。三是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监测防控作用。资金流向监测是发现并防范非法集资的关键,非法集资大部分要通过金融机构转账,金融机构是发现非法集资的前哨,必须站好岗、把好关。要充分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在严格执行大额可疑资金报告制度基础上,对各类账户交易中具有分散转入集中转出、定期批量小额转出等资金异动进行监测分析,及早发现并报告非法集资资金动向。一行三会、外汇局等部门将指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做好相关工作,并建立问责制度。四是发动群众防范预警。广泛发动群众举报非法集资,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积极性,探索建立群众自动自发、广泛参与的防范预警机制。
十一、如何强化监管,遏制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乱象?
答:目前,各类投资理财、财富管理等融资类广告乱象丛生,一些不法分子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涉嫌非法集资广告,造成了很不好的负面影响。广告资讯是传播非法集资信息的主要途径,对非法集资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要强化广告资讯信息管理,牢牢把住非法集资信息传递关,把非法集资消灭在萌芽状态。下一步,部际联席会议将根据《意见》要求,着力推动加强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管理工作,净化社会舆论环境。一是加强对融资类广告监管,对刊登发布融资类广告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严格规范,不得对产品和业务进行虚假、不当陈述,不得对未来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等内容。二是加强对主流媒体广告的监管,强化媒体自律责任,自觉封堵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三是加大广告监测管控力度,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门户网站、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兴媒体发布融资类广告的审查管理,将新兴媒体涉嫌非法集资广告排查整治作为2016年工作重点,加强对电话、短信、电邮等社交媒体、通讯工具的监督管理,做好小广告清理整治工作,堵截非法集资传播渠道。四是持续组织开展全国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纳入地方常态化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已连续3年组织开展此项活动,各地充分发挥宣传、工商、广电、新闻出版、工信、公安、城管等部门职能作用,以广告经营和发布单位自查自纠为重点,采取媒体审读、重点抽查、现场巡查等方式对辖内电视、广播、报纸、杂志、户外广告等进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取得了一定成效,下一步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十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防治结合、疏堵并举,如何通过深化改革来压缩非法集资的生存空间?
答:一是要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力度。按照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三农”和小微企业发展以及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水平。二是不断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推动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鼓励、规范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增加对中小微企业有效资金供给,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的金融服务。三是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融资健康发展,拓宽民间投融资渠道。完善民间借贷日常监测机制,引导民间借贷利率合理化。四是加快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完善全国统一、公开、透明的信用信息交换平台,坚决杜绝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搭“民间融资和互联网金融创新”的便车,营造诚实守信的金融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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