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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9 23:20:00       来源:

吉林提升农业保险服务保障能力

 

  2015年,吉林农业保险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吉林省60个县(市、区)全部开办种植业保险业务,玉米、水稻、大豆、花生和葵花五大作物保费收入8.07亿元,同比增长10.70%;参保面积265.78万公顷,同比增长6.44%;为142.27万户次农户提供风险保障82.97亿元。人参、辣椒、烟叶、温室大棚等地方特色农业保险更加受到农户的欢迎。土地收益贷款保证保险试点推进,为盘活农村产权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林下山参、食用菌、梅花鹿、延边黄牛、池塘及大水面养鱼保险等产品的相继推广,进一步满足了农户的农业保险需求,拓宽了农业保险的服务领域。

 

  调整政策,提高农业保险保障程度

 

  调整赔偿标准。取消绝对免赔,设置损失程度30%相对免赔;调整绝收成数,将农作物80%(含)以上损失确定为绝收;调整部分损失赔偿系数,将损失程度70%-80%的赔偿系数分别由1.5和1.7调整为1.2。

  调整责任范围。种植业保险将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以及草鼠害纳入责任范围;将原有的突发、暴发性黏虫、草地螟、蚜虫、水稻作物二化螟和玉米作物大斑病等5种病虫害责任扩大至全部病虫害。养殖业保险将责任范围扩大为主要疾病和疫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及政府扑杀等。

  扩大覆盖范围。打破二轮承包土地限制,将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也纳入保险范畴。并提出二轮承包土地符合投保条件的农作物愿保尽保,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符合条件的农作物,有完备合同、所在村公示无异议的,可以投保。

 

  建立机制,保障农险市场理性竞争

 

  为防止公司“以赔促保”,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吉林省建立了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确立机制,并试点开展第三方评估。

  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保险机构。明确参保县(市、区)应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当地保险机构,招标工作两年进行一次。

  确保市场竞争合理有序。明确由县级政府组织,邀请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监督,每年召开一次公开竞选。由所辖乡(镇)基层干部、县乡协办机构和参保农民中选取9-11名代表负责评选,通过评比打分选择保险机构,一个乡镇只能选择一家保险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或强行划定市场份额。

  建立保险考核评价机制。明确参保县(市、区)应制定考核标准,每年对保险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对市场进行适当调整。

 

  明确要求,理顺农业保险工作流程

 

  做好条款修订宣传工作。按照保监会和吉林省相关要求修订报备条款,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修订内容。

  加强基础信息管理。对通过土地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农户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参保时,除审查流转合同外,还需审查其土地承包相关证明;对分户投保清单、分户理赔清单非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本人签字的,须要求签字人注明其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对回访中发现客户信息不真实的,立即处理,防止虚保、冒保或虚假赔付行为的发生。

  确保系统数据真实完整。加强集中核保核赔管理,将关键要素设置为必审项,信息不完整的,不允许核保核赔通过。

  加强基层服务体系建设。配备满足业务需要的人员、设备、工具和经费资源,保障工作时效。

 

  加强监管,促进农业保险规范经营

 

  开展农业保险专项检查。对农险经办公司开展为期两个月的全面体检,发现并及时纠正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求公司完善内控制度,依法合规经营。

  加大问责力度。要求保险公司加强对协办机构的管理,保险公司管理不到位,导致协办机构欺骗、误导、强迫、限制投保,或承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依法追究相关保险公司的责任。

  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协调力度。做好协办机构工作培训,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农业保险查勘定损师资培训班,吉林保监局、经办公司等单位对全省农经、农技部门进行了政策及业务指导;加强与各级政府、灾害预报及农林主管部门的沟通合作,充分发挥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提高抵御农业风险的能力。

  无害化处理与保险理赔联动。要求各地建立动物防疫监督与保险联动机制,加强全程监管,完善相关程序和记录,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养殖业的查勘定损、出险理赔相结合,将实施无害化处理作为病死畜禽出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理赔。

  2015年,吉林省部分县(市、区)遭遇了较为严重的旱灾,7月4日至28日,全省平均降水量为52.8毫米,较常年同期减少60%。目前,吉林省五大粮食作物估损金额约为8.3亿元,是中央财政补贴的2.57倍,农户自缴保费的5.14倍,户均赔款约为583元。农业保险再一次有力地支持了农业灾后恢复再生产,对稳定粮食生产安全、促进农民增收、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必将发挥积极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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