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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4 17:33:00       来源:

刘新华:统筹协调 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了“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重点领域信用建设”的目标任务;国务院专门印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要求“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程”,“为农户、农场、农民合作社、休闲农业和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等农村社会成员建立信用档案,夯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在整个“十三五”时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精神,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其他相关各方要高度重视和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意义重大。“无农不稳”,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设“信用农村”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的工作,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促进“三农”发展的重要手段。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提高农民的诚信意识和农村地区的信用水平,营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增强“三农”的竞争软实力,更好地支持精准扶贫,加快农村地区尤其是贫困地区的发展,对促进农村地区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具有深远的意义。

  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要有问题导向和打持久战的思想。长期以来,我国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上存在诸多问题,农村信用信息零散、量小,处于分割状态,没有得到有效的整合;受信息数据采集难度、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等因素的制约,缺少长期规划和持续推动力量,信用信息流通体系不完善;现有的信用担保方式单一,主要还是依托信用户评定为基础的“多户联保”,明显不能满足农村融资和涉农金融机构防范信贷风险的需求;诚信教育和信用意识的培养不完善,绝大部分农村地区依赖于民风形成的诚实守信传统,依靠农民的个人意识或自觉行为。因此,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要增强针对性,准备打持久战。

  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要多方协调,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激励惩戒机制。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覆盖广大农村,地域情况千差万别,问题复杂,涉及人员多,许多工作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联合协作,统筹安排,统一行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和坚持“政府牵头,部门推动,社会参与,群众自律”的整体工作思路,建立以各级政府为主导的、由涉农金融机构、税务、工商、公安、法院、教育、农业等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创新完善信用信息平台的共建共享机制,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要强化法律和制度建设。我国目前还没有针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对农户信息的采集、加工、管理、使用、披露等环节没有明确的规范、依据。要加强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的研究,在现有的《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大框架下,制定出台相应的农户征信制度规章,如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制度、农户信用信息保护制度、农户信用评价规定、农户信用信息公布及通报制度等,正确处理好征信过程中所涉及的农户隐私权、查询权、知情权和异议权,为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提供配套的政策法律支持。

  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要多管齐下,多领域推进。要结合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进行,明晰产权关系,明确农村信用关系中的责、权、利,界定信用活动主体双方的责任范围和义务约束,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缺少融资抵押物的问题。要完善农户信用评价机制和奖惩机制,健全信用正向激励和失信惩戒政策措施,调动农户参与信用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当地实际逐步全面归集农户信用信息,搭建农户信用信息服务网,建设以“数据库+服务网”为核心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同时,以农户信息数据库为基础,加大对信用农户的政策倾斜和补贴扶持力度,实现对贫困农户的精准识别、定位、跟踪,通过发挥信用建设的作用推动精准扶贫工作向纵深开展;政府有关部门、金融机构要因地制宜制定科学合理的农户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依托农户信息数据库开展全覆盖的、动态的农户信用评价,持续深入推进“信用乡镇”、“信用村”和“信用农户”创建活动。

  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要坚持持之以恒开展多渠道、多层次的信用宣传活动。要充分发挥基层人民银行、农村金融网点、普惠金融服务中心等机构优势,在农村地区常年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金融知识和信用知识普及、宣传活动;要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型媒体的渗透作用,大力宣传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农户征信意识和信用意识,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浓厚社会氛围;要积极探索符合农村实际、被广大农民认可和接受的宣传方法、工作模式,杜绝形式主义,努力克服“宣传一阵风,人走一场空”的弊端。

  只要各级政府部门和其他相关各方协同作战、持续努力,就一定会大大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进程,为建设社会主义“信用农村”、积极配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推“三农”更好更快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和良好的基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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