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严打非法集资,提升公众防范意识——非法金融活动典型案例解析
为严厉打击以非法集资为主要表现形式的非法金融活动,守护好老百姓的“钱袋子”,金融监管总局积极发挥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牵头作用,于2024年4月至2025年底部署开展全国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各地、各部门扛牢政治责任、建优工作机制、实施精准拆弹,多措并举、扎实推进,一批风险隐患被及时发现,一批大案要案得到稳妥处置,一批违法分子受到严惩,阶段性成效显著。
当前,非法金融活动风险持续收敛。同时,受内外部多重因素影响,风险反弹问题不容忽视。为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意识和能力,在2025年度防范非法金融活动宣传月之际,特选取以下典型案例,对非法集资惯用套路等犯罪手法集中剖析,以案说法、以案示警。
投资黄金却带不走实物
——以投资黄金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罗某华系某丰油脂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后更名为陕西某丰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丰公司”)。公司经营过程中,罗某华为扩大公司规模以及竞标项目工程,通过承诺支付高息的方式,以本人及其妻子周某庆、某丰公司的名义借款,自2013年至2015年10月案发共计借款5807.84万元。2013年12月13日,罗某华授意其子罗某成立陕西某华信黄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罗某为负责人,该公司以投资黄金为名义非法向社会吸收资金。2014年7月,为继续向社会吸收资金,罗某华指示罗某将公司更名为陕西某源盛黄金投资有限公司。2015年4月,为避开“投资公司”这个敏感名称,罗某华指示罗某将公司名称变更为汉中某源盛世实业有限公司。截至2015年10月,某源盛世公司共吸收公众资金5002.3万元。
后经审理,勉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华、罗某、周某庆在未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进行宣传,均属数额巨大。被告人严某等七人明知某源盛公司未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积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进行宣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被害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巨大,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判决罗某华等十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九年不等,并处罚金3万元至30万元不等。
近年来,黄金理财产品在投资理财领域热度居高不下,同时黄金理财领域也成了非法集资骗局的频发之地。在本案中,非法集资人通过向群众分发投资宣传彩页、聘任讲师宣传黄金投资的优势及好处、通过公司员工自己的人际圈向亲戚朋友宣传讲解投资、组织投资者实地考察等方式宣传非法集资活动,并要求或以高息诱导投资者将认购的黄金产品留存在公司不带走,公司根据集资人投资数额的多少、投资时间的长短按照相应比例按月给付利息。
此类非法集资行为披着“黄金理财”的光鲜外衣,其主要从事的却并不是黄金产品交易活动,而是以此为名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投资者在支付资金后并未实际占有黄金产品,而是受高息回报诱导将其留在非法集资人处,只得到了非法集资人为其出具的理财合同等“纸上黄金”,其财产利益难以保障。广大投资者需警惕以“黄金理财”为名的非法集资骗局,通过正规渠道进行投资,切实防范非法集资风险。(陕西省防非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供稿)
购买“投资套餐”享受“三重福利”?
——以养老投资为名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
2021年6月,大连商人孙峰找到吕某,邀请其担任新成立的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吕某欣然接受,并借此身份迅速布局“养老产业”。2022年6月,吕某成立某集团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下称“某盘锦分公司”),自任法人代表和实际控制人。公司装修豪华,门口赫然挂着“普惠养老,健康投资”的标语,吸引周边中老年群体驻足。
吕某深谙目标人群心理。他亲自设计“投资套餐”:客户只需签订《会员入会协议书》,投资3000元至数万元不等,即可享受“三重福利”——每月固定返利(年化收益高达30%),免费参与“夕阳红”旅游团(曾组织客户赴沟帮子、海城游玩),以及“优先入住高端养老院”的承诺。
为增强可信度,吕某在宣讲会上大肆吹嘘:“我在美国当过教授,名下还有矿山!投资的钱全用来建医院,绝对稳赚不赔!”业务员则负责现场演示“返利计算表”,用红笔圈出“本金保障”字样。短短两个月,某盘锦分公司通过发放传单、举办答谢宴等方式,吸引72名中老年人签约投资。然而,这些资金从未流向医院建设——吕某用个人银行卡收取钱款,一部分用于支付员工提成(业务员每拉一单提成10%),另一部分填补运营窟窿,剩余资金则用于组织客户聚餐、发放“感恩红包”,制造“繁荣假象”。
2022年8月,多名客户发现返利中断,要求退资。吕某先是拖延称“系统升级”,后彻底失联。经审计,吕某共非法吸收资金90.29万元,72名报案人损失75.29万元。
2022年8月25日,盘锦市兴隆台区经侦支队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吕某立案侦查。2023年10月9日,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吕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按比例返还72名集资参与人。
要警惕披着“养老”外衣的精准围猎。犯罪分子利用中老年人对健康养老的需求,虚构医疗、养老项目,通过“情感营销+小利诱惑”逐步渗透,甚至伪造海外经历提升可信度。
要远离资金池运作的致命陷阱。涉案资金未专款专用,而是拆东墙补西墙。看似稳定的返利实为“新人填旧人”,一旦资金链断裂,投资人血本无归。
不要相信“非金融主体”的高息承诺。养老企业无吸收存款资质,所谓“保本高收益”均属违法。投资前务必查验企业金融牌照,勿被“免费福利”蒙蔽双眼。(辽宁省防非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供稿)
无法开拍的电影众筹项目
——以影视众筹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近年来,影视众筹悄然兴起,众筹参与人一般根据票房分红获利,并且自负盈亏。面对日益火爆的国内电影市场,汤某某也想参与电影众筹分一勺羹。2021年10月,汤某某得知某影视公司正在众筹拍摄电影,遂向该公司争取1500万元的电影众筹额度,约定在6个月内筹齐资金,即可获取10%的票房分红。汤某某随即通过线下讲座、沙龙会等方式,许诺定期给予高额返利,吸收各地不特定群众投资资金400余万元。后因没有按期筹齐资金,电影未能开拍,汤某某累计支付投资人利息180万元,剩余资金被其挪用,无法及时偿还。
检察机关经审查,汤某某以电影众筹的名义,采取定期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公开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23年11月,检察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汤某某提起公诉。汤某某在案发后退赔所有投资人损失,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影视众筹投资专业性强,回报周期长,具有一定风险。要警惕以影视众筹为名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承诺定期高额返利的行为实为非法集资,是各类打着影视众筹旗号的骗局。
检察机关提醒,投资者要选择自己相对熟悉的领域,根据自身经济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理性投资,分清投资回报是票房分红还是定期返利。谨防影视投资“梦”破碎,票房分红成“泡影”。(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供稿)
给老年人免费体检为哪般
——以体检中心为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家住湖南株洲的退休人员李先生因身体不适,经邻居老张推荐,前往一家新开业且宣称可免费做全面体检的体检中心。到了体检中心,李先生看到其布置专业,工作人员着装统一,看起来和医院别无二致,顺利完成免费体检后,他对体检中心印象颇佳,并与业务员小王建立了联系。此后,小王频繁邀请李先生参加体检中心的免费讲座,讲座由所谓的专家教授、主任医师讲解健康知识,每次参加还能获得纸巾、鸡蛋等小礼品。
一次讲座后,小王向李先生介绍,体检中心准备扩大规模,邀请他投资入股获取分红利息,承诺年息可达9%。面对高额回报,李先生并未立刻答应,业务员也未强行推销。当李先生因病住院时,小王专程前往探望,这份“热情”打动了李先生。加之得知邻居老张也进行了投资,李先生瞒着家人,在一年多时间里陆续投资20余万元。起初几个月,利息按时到账,但五六个月后,利息发放中断。李先生询问小王,得到的答复是体检中心正在扩大规模重整,承诺下月补发。然而到了下个月,李先生依旧未收到利息,询问老张后得知,老张也已两个多月未收到利息。当两人前往体检中心时,发现那里早已人去楼空,李先生这才意识到被骗,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9年,在株洲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统一指挥调度下,包括刘某在内的六名犯罪嫌疑人陆续被抓获。警方调查发现,这家体检中心最初老板是严某,其经营状况入不敷出。而大股东刘某名下还有一家健康产业公司,两人合谋以免费体检为诱饵,长期对潜在投资人关怀备至,获取信任后,以扩大体检项目规模为幌子,通过夸大宣传误导投资人。他们承诺保本保息和高额年化收益率,并用后来投资者的本金支付前期投资者利息,制造盈利假象,诱使更多人投资。进一步调查显示,刘某团伙此前就已通过注册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多种方式进行非法集资。这些公司均不具备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的资质,随着资金链紧张,他们不断变换公司和项目持续行骗。截至嫌疑人落网,参与投资的老百姓达800多人,涉及资金超2亿元。
2021年11月,株洲市河塘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其他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三至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主犯刘某等人目前仍在服刑。
以养老为名的非法集资往往先培养老年人的信任,比如嘘寒问暖、送礼物、逢年过节上门做家务、拜干爹干娘等等,通过各种照顾老人的方式,逐渐取得老年人信任,然后开始潜移默化宣传产品,老年人难以察觉。
打着投资文旅产业旗号和以乡村振兴为名的虚假农业项目非法集资也需要警惕。部分老人退休了,手上有一点退休金,子女又不在身边,有出门游玩去体验养老生活的心理需求。嫌疑人针对老年人的心理需求,诱导老年人办理旅行社会员卡,再通过精心编织的话术,以响应国家的乡村振兴政策、投资前景广阔为噱头,哄骗老年人投资旅游基地或者养殖基地、农产品基地。在此提醒广大老年人,凡是承诺高回报、返本付息的投资项目,都需谨慎对待,切勿被眼前的利益迷惑,避免遭受财产损失。(湖南省防非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供稿)
把网络诈骗平台转手他人能脱罪吗?
——网络平台集资诈骗案
2018年10月,被告人彭某奇从他人处购买了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准备进行集资诈骗活动。2019年6月,彭某奇委托他人研发制作了某系统上线运营,并邀约被告人戴某桥等人加入某科技公司。某系统平台以价格虚高的商品寄售模式为幌子,采取诱骗的方式吸引会员投资,并主要通过“以新还旧”的方式对会员进行返利。彭某奇系某科技公司实际控制人,负责公司及经营平台的全面管理。戴某桥负责公司平台市场推广、会员管理等业务。
某平台以微信群宣传为主要推广方式。为吸引更多的人到某平台投资,彭某奇安排戴某桥等人通过刷单、展示虚假投资获利数据、抽取佣金等方式进行诱骗。2019年11月,因会员人数众多,为规避因无法返利导致平台崩盘的风险,彭某奇通过戴某桥积极联系被告人赵某,商定彭某奇以600万元的价格将某科技公司及经营的某平台移交给赵某,并安排戴某桥等人协助赵某运营并培训新员工。为防止会员抽资离场,彭某奇、戴某桥并未将某科技公司及平台转让事宜通知会员。2019年11月21日,赵某接手某科技公司后继续运营某平台。后赵某陆续从某科技公司骗取的会员资金中支取600万元通过戴某桥等人交给彭某奇。
经审计,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月20日,集资参与人实际被骗资金1.5余亿元。某科技公司支付宝账户共计向彭某奇、戴某桥等56名人员净转账共计8000余万元,其余资金用于某科技公司及平台采购商品、支付日常费用等。2019年11月21日至2020年1月20日,集资参与人实际被骗资金9087.95万元。经鉴定,某平台网站数据库中会员总数57122人。经查,彭某奇使用某科技公司及平台涉案资金1000余万元主要用于其个人使用和消费。赵某使用某科技公司及平台涉案资金500余万元主要用于其个人使用和消费。2020年1月9日,民警将被告人彭某奇、戴某桥抓获。同年1月14日,将被告人赵某抓获。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冻结、扣押了相关涉案财产。
那么彭某奇、戴某桥作为网络集资诈骗平台的负责人,为逃避后期无法返利的风险,将涉案平台转手赵某的行为如何认定,即二人是否对平台转手后的涉案金额承担刑事责任?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奇、戴某桥、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网络平台商品寄售模式诱骗不特定人员进行投资,并采用“以新还旧”的方式进行返利,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彭某奇、戴某桥将网络集资诈骗平台转手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中止,其前期所实施集资诈骗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侵害一直处于持续状态,二人单方面退出并不意味着犯罪终了,与接手人赵某形成承继的共犯,二人应对某平台整个运营期间(自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月20日)所产生的集资诈骗数额1.5余亿元承担刑事责任。赵某以其接手涉案公司及平台为始,承担集资诈骗刑事责任。对彭某奇、戴某桥及各自辩护人提出二人不应对涉案平台转手赵某后的涉案金额承担刑事责任的意见,不予采纳。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彭某奇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戴某桥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40万元。被告人赵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40万元。在案扣押、冻结款项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在案查封、扣押的房产、车辆、物品等变价后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三被告人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对扣押的三被告人的作案工具手机依法予以没收。
此后,彭某奇、戴某桥、赵某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着信息时代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集资诈骗平台花样百出。与传统集资诈骗模式比,一方面,互联网的虚拟性使得集资诈骗网络平台突破了物理地域上的界限,涉案平台一旦线上运营,受害者众多,分布面广,犯罪破坏性极强,社会危害性极大;另一方面,网络集资诈骗使得犯罪人逃避打击的便利性增强,违法成本降低。本案中,彭某奇等人通过商品寄售模式开展网络集资诈骗平台,短短6个多月的时间,涉及集资参与人数达5万余人,集资诈骗金额达1.5余亿元,网络集资诈骗的特点在本案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本案审理的难点在于彭某奇、戴某桥二人犯罪数额的认定,涉及如何看待其将某系统平台转手赵某的行为性质,即二人是否对平台转手后的涉案金额承担刑事责任问题。公诉机关第一次起诉指控彭某奇、戴某桥的犯罪金额是以涉案平台转手赵某时为截止计算时间的。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如果简单地以集资诈骗平台发起人“转手”他人时间点为截止时间,认定发起人集资诈骗犯罪数额,因多数集资参与人前期往往存在返利甚至盈利现象,导致存在集资诈骗数额较少或者无法计算的问题,如此便明显放纵了犯罪,不符合客观事实,也违背了公众朴素的公平正义感。基于此,审理期间,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发现,在案证据能够从客观和主观证明彭某奇、戴某桥与赵某接手涉案平台后形成共同犯罪的事实,并就该问题及相关事实证据多次与公诉机关沟通,并书面通知由其决定是否变更起诉。后公诉机关变更起诉指控这两位被告人对某平台整个运营期间涉案金额承担刑事责任。该变更指控符合客观事实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要求,得到审理法院的支持。
通过本案的审理,总结相关网络集资诈骗犯罪的特殊性如下:一是网络集资诈骗平台运营后,只要有“以新还旧”返利存在,集资诈骗犯罪行为就已经既遂,故转手平台行为本身不符合中止所要求的“在犯罪过程中”的时间要件,也就不存在犯罪中止的理论可能。二是根据网络集资诈骗的特点,网络集资诈骗平台设立运营后,只要处于未关闭状态,由于网络的传播性强,就会一直有集资参与人被骗入局,集资诈骗犯罪结果就会处于持续状态,因此,网络集资诈骗行为属于事实上的继续犯,转手他人继续运营的行为不等于犯罪终了。三是根据刑法理论,对于继续犯,在犯罪既遂后犯罪结果处于持续状态中,仍然有与他人形成共犯的可能。负责人为逃避风险,将涉案平台转手他人继续运营,其与平台接手者形成承继的共犯,应对整个平台涉案金额承担刑事责任。综上,网络集资诈骗平台负责人为逃避风险,将涉案平台转手他人继续运营的行为不等于犯罪终了,亦不是犯罪中止,其与平台接手者形成承继的共犯,应对整个平台涉案金额承担刑事责任。(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供稿)
集资诈骗案中宣传推介的讲师要担责吗?
——以讲课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8年5月,曲某成立齐齐哈尔某有限公司,该公司主要经营“甲壳素投资”“小家电投资”“广告牌项目”。曲某在未取得金融机构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以“0元购”“会员返利送积分”等名义向不特定公众集资,并通过散发传单等方式向公众开展非法集资活动,共计吸收119名投资人的投资共计772.15万元人民币,造成损失372.59万元。
在破获曲某集资诈骗案件过程中发现,张某为该公司某地区总监(讲师),任职期间负责该地区的推介会宣讲及员工培训工作。张某通过对店长和店员的业务培训传达曲某对销售产品的规定及创收业绩方法,通过推介会的方式向集资参与人宣传投资的合法性及投资高回报的情况,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和罪名,张某有异议,辩称其只是讲师,没有参与经营,不参与财务和方案设计,其只是整个销售流程中的一员,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其并没有和会员进行签单,没有得到提成。
法院经审理认为,齐齐哈尔某公司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吸收资金,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曲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而张某任该公司总监,通过宣讲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销售商品为名,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付高额返利,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非法所得3万元予以追缴。
本案件中,张某以讲师身份在某公司活动中以销售商品为名,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付高额返利,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明知其宣传内容存在风险,为了获利仍然帮助曲某大力宣传,客观上由于其帮助传达了曲某的意图和精神,让投资人深信投资的可靠性,造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最终成为非法集资的“帮凶”,构成共同犯罪。所以,如果明知公司业务是非法集资行为还要继续讲课的“讲师”需要注意了:“讲师”有风险,入行需谨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防非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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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中共吉林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吉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协办单位: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吉林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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