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金融业官方网站 |

强化金融监管服务实体经济深化金融改革防范金融风险
首页>专题专栏>吉林打非>政策文件

当前位置 : 首页 > 吉林打非 > 政策文件

日期:2024-09-19 13:47:10
来源:
字体:
  

吉林省非法金融活动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吉委金办〔2024〕8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工作,及早发现案件线索,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435号)《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处非联函〔20166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对发生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予以相应奖励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非法金融活动,是指未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实质从事货币、支付、存款、放贷、保险、证券、基金、期货、外汇等各类金融业务活动的行为。非法集资作为非法金融活动的具体表现之一,是指未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四条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管合法更要管非法、管行业必须管风险原则开展。涉嫌非法集资举报的常规奖励由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省委金融办视情实施追加奖励或特别奖励涉嫌其他非法金融活动的举报奖励,经各地组织初步认定后,报省委金融办会同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审核并实施。

第五条省委金融办设立全省统一的非法金融活动网络举报平台和举报电话,各地通过电话分线、电子信箱、现场接访等途径接受群众举报。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六条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和证据。

(三)举报线索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部门相关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二)举报人涉嫌非法金融活动违法犯罪的。

(三)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

(四)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五)举报的违法事实和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公开报道或披露的。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八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

(二)同一事实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举报时间在先的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三)多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非法金融活动行为查处机关举报同一案件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五)对跨省非法金融活动举报,不受省外是否给予奖励的限制。

第三 励标准

第九条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奖励,为常规奖励、追加奖励、特别奖励三类实施

(一)常规奖励。举报事实未构成刑事犯罪但属于行政违法,奖励人民币5百至2千元;举报事实构成刑事犯罪,涉案金额在2亿元以下的奖励人民币2千至1万元涉案金额在2亿10亿元之间的奖励人民币1万至5万元涉案金额在10亿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5万至10万元。细化标准由各地结合自身财力,并根据举报人提供证据效力和在协助查处工作中发挥作用等情况确定。

(二)追加奖励。根据案件影响程度和举报人实际贡献,省委金融办在各地常规奖励的基础上视情追加一定金额奖励,以一案一”方式确定。

特别奖励。对于在日常工作中,各地报送的社区网格排查线索、中省直部门报送的行业组织排查线索、金融机构报送的资金异动排查线索,不适用于常规奖励、追加奖励,省委金融办直接予以每条查证属实线索1千元奖励,发放至一线工作人员通报表扬相关单位

第十条对涉嫌其他非法金融活动的举报奖励,由各地组织初步认定后,报省委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审核,按照《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规定》等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政策文件中明确的程序和标准实施。

第四章 核查处置

第十各地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健全举报制度拓宽举报途径收集举报线索,不得推诿、拒绝举报。

第十各地应建立举报受理档案,做好受理时间、举报人身份、案件线索等登记工作,妥善保管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各地受理举报事项后,对属于本地管辖的迅速组织处理,对不属于本地管辖的相关地区处理,对地方层面无管辖权的报省委金融办处理

第十四条各地要坚持行刑并举、行刑衔接做好分类处置涉嫌行政违法的由行业主(监)管部门处置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对存在争议的省委金融认定

第十五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线索,各地及时形成核查处置报告,并将相关材料报省委金融办备案。

第五章  奖励程序

第十六条对于非法集资举报线索,各地应在查证属实起30个工作日内,知符合条件的举报人申请奖励。

第十七条举报人应在接到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通知机关提出奖励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八条各地打非牵头部门举报受理情况、案件查处情况、奖励申请情况进行复核,定期召集相关部门联合认定重要举报可采取“一案一议”方式及时认定,对难以认定的报省委金融办研究确定。

第十九条认定通过后,各地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奖励决定并书面通知举报人。

第二十条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举报人和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到各地打非牵头部门领取奖金。

第二十一条各地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非法金融活动举报奖励资金,由打非牵头部门专款专用

第二十 非法集资举报追加奖励、特别奖励由省委金融办统筹发放,其他非法金融活动举报奖励由相关金融管理部门依规实施,程序不受前款限制。

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各地应建立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第二十各地应加强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管理,定期对举报奖励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举报奖励工作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具体信息

第二十七条各地公安部门应加强举报人安全保护,依法打击举报人报复、陷害行为。

第二十八条相关工作人员在受理举报、办理奖励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地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举报奖励实施情况报省委金融办备案

第三十条各地可依据本细则制定配套工作制度,并面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省委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吉林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吉防范打击金融诈骗办字〔201674)同时废止。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中共吉林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吉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协办单位: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吉林证监局

网站标识码:2200000026吉ICP备2024016548号-3吉公网安备22000002000039号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3646号邮政编码:130021联系电话:0431-87078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