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
吉发〔2013〕5 号
民营经济是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是推动科技创新的中坚力量,是吉林经济的重要支撑,突出发展民营经济对富民强省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为推动吉林省民营经济快发展、大发展,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与发展目标
1.总体要求。按照“扩大总量、提高质量、优化结构、增加效益、富民强省”的发展要求,全面实施“全民创业、招商引资、素质提升、集群发展、市场培育”等五大工程,着
力做大总量、做优结构、做强龙头、做精产品、做长链条,不断增强民营经济整体实力和竞争力,为吉林振兴提供强大支撑。
—到2017年,民营经济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万亿元、民营经济增加值达到1.3万亿元以上,分别比201 2年翻一番以上,增加值占全省GDP的比重达到65%以上。
—到2017年,民营经济市场主体数量达到240万户以上,其中,民营企业29万户以上,分别比201 2年增长1倍以上。
—到2017年,民营经济上缴税金达到1 500亿元以上,年均增长17%上,占全口径财政收入的比重达到50%以上。
二、放宽准入领域和条件
3.坚持“非禁即入”,鼓励民营企业进入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保障性住房等建筑业、金融服务和社会服务等领域。
4.变审批制为注册制,先照后证。
5.允许以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林权等作价出资,其出资比例可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
6.除法律、法规对经营场所有特殊规定的行业外,经有利害关系的行为相对人同意,可将住宅用于经营场所。
7.支持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在不重名前提下可使用原名称。
三、鼓励全民创业
8.鼓励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方式下领办创办企业。党政机关人员经批准,可以脱岗进行为期不超过两年的创业培训,培训期间保留原职务级别、编制、人事关系和工资福利待遇。根据本人意愿,两年内可以回原单位工作,原则上按原职务级别安排工作。超过两年的要办理相关辞职手续。辞去公职的,辞职前工作年限,视为社会保障缴费已缴年限。事业单位人员经批准,可以脱岗进行为期不超过三年的创业培训,培训期间保留原职务级别、编制、人事关系和工资福利待遇,并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障费用,允许三年内回原单位工作,享有与连续工作的人员同等待遇。超过三年的要办理辞职手续。
9.对招商引进、在外吉林人返乡创办和省内新办的企业,自投产或营业始,两年内由同级财政安排资金给予支持。
10.支持开发区、园区建设,鼓励发展特色主导产业集群和公共服务平台并给予专项资金支持。支持各开发区、园区建设孵化楼、孵化车间、孵化厂房等小微企业孵化基地和民营企业创业园。对基地、园内新办企业,依据其对政府做出的贡献,三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资金补助。
11.鼓励各开发区、园区建立融资担保、研发及技术检测、人才培训等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民营企业创造良好发展条件。鼓励商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为全民创业发展服务。各级政府用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12.鼓励各级政府免费开展“创业者、小老板和企业家”培训;开展大学生、退役士兵等拟创业者到符合其创业方向的企业进行为期一年的带薪创业实习试点,由实训企业或地方政府出资,工资标准不低于所在城市最低工资标准。对初级创业者,地方政府可推荐优秀企业家受聘创业导师,自愿义务与创业者结对帮扶,传授创业经验,指导帮助创业。
四、支持科技创新
13.鼓励企业兼并国外先进科技型企业和聘用国外专家。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定后,政府奖励并购资金和聘用费用的10%,由省和当地政府从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
14.大力推进技术资源市场化。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大企业开放实验室等专业技术服务资源,依据其对外服务收入对当地政府做出的贡献,五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资金补助。
15.支持建设企业技术中心和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对达到省级以上标准的,省级专项资金给予补助,企业所在地政府要配套支持。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应用新技术,各级政府要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16.鼓励职务发明的主持者和重要参与者技术投资入股,可通过当地政府以奖励或预借资金的形式办理,其中预借入股的资金可以从入股分红中逐渐归还。对于有特殊贡献的个人和对国内、省内首台(套)装备的研发人员,当地政府可依据其做出的贡献给予奖励。
五、培育开拓市场
17.支持大企业以本企业大宗物资采购和产品配套为导向,以股份制等形式吸引和创办民营配套企业,当地政府参照配套企业每年为当地做出的贡献,安排资金对大企业予以奖励。
18.各级政府采购、招标要积极面向民营企业采购产品和服务,增加政府信息透明度,降低企业获取信息和参与招标的费用。
19.各级政府要积极创造需求,鼓励兴办社区保安、交通协管、食品药品安全生产问题发现、流动人口管理和养老服务等社会服务企业,让社会服务成为民营企业进入的新领域。
20.各级政府要支持企业利用各种平台开拓市场,并对组织参加国内外知名展会的企业给予展位费和会议费补助;支持培育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总部大厦和楼宇经济等有形市场,给予专项资金支持;鼓励企业创建名牌产品和商标,对新认定的中国名牌企业和中国驰名商标企业,分别给予奖励。
六、强化金融服务
21.支持民营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对新上市的企业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各级政府要给予经费补助。
22.发挥好各类投资基金的作用,特别是运用好政府设立的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基金,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对当地贡献较大的企业,由同级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23.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最大股东或主要发起人持股比例可放宽到50%,其中,注册资本超过5亿元的不受比例限制。支持经营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和挂牌上市。
24.积极发展担保公司,支持拓宽应收账款质押等动产担保范围,鼓励降低担保费用,积极支持民营企业融资。
25.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贷款,对当年其年贷款余额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地方政府给予一定奖励。
七、加强财政支持
26. 2013年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专项资金及发展基金规模达到1 0亿元。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各县(市)也要相应建立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专项资金及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体系、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兼并科技型企业、开放技术资源、开拓市场、人才培训、金融服务等方面。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基金主要用于股权投资、风险投资和科技成果转化,以参股方式,积极引导社会基金入股重组民营企业,滚动发展。各级政府性资金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27.对新办社会服务类民营企业,自创办之日起三年内,依据其对当地政府的贡献,由同级财政安排资金给予奖励。
28.开发区、园区内工业企业土地出让金可先交50%,其余一至两年内分期交纳。开发区、园区要为进区的工业企业提供较为完备的基础设施配套,当配套设施不完备时,当地政府要给予企业配套资金补助。
八、提供税收优惠
29.对经过认定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按规定比例和方式在税前扣除。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其中,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0.积极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税前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和未到期责任准备。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自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31.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上调到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上调到每次(日)营业额500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半,并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32.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在企业内部转让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33.对新办企业,自办理税务登记始,两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孵化基地和创业基地,五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贡献较大的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各级政府给予专项资金补助。
九、改善发展环境
34.建立规范诚信服务型政府。改革行政审批,下放审批权力。规范行政审批和执法行为。完善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清理和减少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承诺企业的条件,一定要履行;政府与企业签定的合同一定要执行到位;前任政府履行的责任,后任政府要接续。各级政府要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和聘用中介机构对民营企业进行全程跟踪服务,对民营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35.充分尊重民营企业在市场中的主体地位和法律上的平等地位。积极引导和促进民营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36.各级软环境办要设立公开电话,监督各级政府出台政策的实施,受理并解决企业合理合法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监察软环境建设,严肃查处涉软案件。
十、加强组织领导
37.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全省突出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工信厅。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各县(市)参照省里做法成立领导小组。加强舆论宣传,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治理环境、优化服务,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的大讨论,形成尊重民营企业、支持民营企业、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的浓厚氛围和强大合力。
38.抓好绩效考核评比工作。民营经济发展目标要按年度分解落实到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各县(市)、省直有关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建立民营经济发展绩效考核评比制度,并纳入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领导班子年度绩效管理。开展年度考核评比和表彰奖励活动。
39.建立完善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制度,加强对民营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及时掌握发展动态,切实反映民营经济发展情况。
40.加强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深入实施“双覆盖双增强’’工程,支持民营企业以单独或联合组建的方式建设党的基层组织,以党建带动群团组织建设,巩固扩大党在民营企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服务职工群众,服务企业生产经营,不断增强党组织凝聚力和企业发展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