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关于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
(2013年3月29日)
为推进全市民营经济大发展、快发展,在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吉发〔2013〕5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与发展目标
1. 全力实施“全民创业、招商引资、素质提升、集群发展、市场培育”五大工程,确保民营经济总量、主体数量、上缴税金五年翻一番以上。到2017年,民营经济主营业务收入突破3000亿元;民营经济增加值达到1100亿元,增加值占全市GDP比重达到70%;民营经济上缴税金达到130亿元,占全口径财政收入比重达到70%;民营经济从业人数达到48.2万人,占全市从业人数的70%;民营经济主体数量突破13万户,其中,民营企业突破1.2万户。
二、清除准入限制
2. 坚持“非禁即入、平等对待”。对国家法律法规未明确民营企业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实行准入“零门槛”。定期向社会公开分行业禁入目录,发布政府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产业项目投资指南。确立民间投资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不设置额外附加条件。
3. 对初创企业实行“三个零”支持。 “零前置审批” ,“零收费办理”。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下的民营企业,实行“零资金注册备案”。允许以实物资产、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林权等作价出资设立公司,其出资比例可占注册资本的70%。
三、加大政策扶持
4. 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域内领办创办企业,并取得合法收入。按管理权限,经批准同意,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脱岗进行不超过三年的创业培训,培训期间保留原职务级别、编制、人事关系和基本工资。三年内可以回原单位工作,原则上按原职务级别安排工作。超过三年的要办理相关辞职手续。辞去公职的,辞职前工作年限,视为社会保障缴费已缴年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脱岗进行不超过五年的创业培训,培训期间保留原职务级别、编制、人事关系和基本工资,并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障费用,允许五年内回原单位工作,享有与连续工作的人员同等待遇。超过五年的要办理辞职手续。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帮扶民营企业,并取得合法收入。
5.鼓励在外白山人返乡投资兴业。享受与域外投资者同等招商引资政策,对投资强度、投资总额大的重点项目 “一事一议”,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6.鼓励创业者自主创业。对符合相关规定,利用自有房屋、土地、林地、水域等自有资产自主创办的域内民营企业,三年内水、电、热、气等费用收取标准不变,原房屋属性不变。返乡农民工和就地就近从事二、三产业创业的农村劳动力,享受城市居民创业同等政策。
7.支持科技孵化器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对在孵企业按每户1000元/年、完成孵化企业每户5000元/年补助;对科技型企业首次转化的科研成果,当年实现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20万元奖励。对进入收取厂房租金的创业孵化基地的民营企业,由经营者利用享受的税收免征部分,给予30%厂房租金优惠。
8.强化创业培训和企业成长培训。有计划地对大学生、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和有创业意愿的社会自然人进行免费创业培训。对成长性好的民营企业、规模以上重点企业管理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免费培训。
9.鼓励民营企业围绕优势资源发展特色产业。发挥市政府各产业推进组作用,围绕新能源、矿产冶金新材料、旅游、矿泉水、人参、医药、特色农产品、物流、文化、服务业等产业,制定和完善发展规划和政策套餐。每个县(市)区至少依托特色产业园区建设一个以上民营企业创业园区,引导民营企业进入园区集群发展。
鼓励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经认定,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年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地方级税收和销售收入增长率超过20%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对年销售收入超过3000万元、地方级税收和销售收入增长率超过30%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对年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地方级税收和销售收入增长率超过50%的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助。
鼓励民营企业兴办社区服务、文化产业,对年营业额5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
10.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进一步提升产学研合作平台功能,鼓励域内企业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大企业专业技术服务资源,开展技术研发和新产品开发。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攻关项目分别给予资金补助。积极帮助争取国家、省专项资金支持。鼓励企业吸纳技术人才,制定出台《白山市引进人才服务与管理暂行办法》,建立政府人才资金提取机制。
支持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和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对创办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公共科技服务平台的,给予与省奖励资金同等额度的奖励;对被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公共科技服务平台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11.政府招标、采购向民营企业倾斜。各级政府招标、采购时,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使用域内能够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增加政府公共信息透明度,降低企业获取信息和参与招标的费用。
12.提升金融机构服务力度。三年内,各金融机构确保年新增民营企业贷款增速原则上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利用政府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担保发放的贷款放大倍数不低于10倍,贷款利率原则上执行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利率不超过基准利率的20%。担保机构担保费率执行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5%,并不再收取保证金。
对金融机构发放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奖励。年末贷款余额同比每增加1亿元给予奖励10万元。对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新增余额的1‰给予奖励。
13.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企业利用存货、应收账款、可转让的林权和土地承包权等抵押贷款,利用股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经营权或特许经营权、有效商业合同等质押贷款。探索利用耕地、林地、水域、房屋等物权和企业经营预期收益作为保证贷款。
鼓励民间资本独资或参股组建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村镇银行。大力发挥创业投资、融资租赁、私募融资、典当、信托等融资方式的作用;稳步扩大民营企业集合债券和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规模,积极培育和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促进产权流转交易。支持民营企业上市,并给予资金扶持。力争3—5年内全市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注册资金总额突破50亿元。
14.扩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自2013年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达到2亿元,其中,市财政出资8000万元,抚松县出资3000万元,浑江区、江源区、临江市各出资2000万元,靖宇县、长白县各出资1500万元,由市担保服务平台统一管理,并由专业银行承接放大,按各县(市)区出资额度分配使用。
15.鼓励民营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对企业利用现有厂区进行技术改造建设的,建设期免征或先征后返新增加各类税费。对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和节能降耗项目,通过向上争取及政府专项引导资金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对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一企一议”。
16.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对域外企业在市内设立总部或销售结算中心的,对在我市有投资项目域外的企业在市内设立总部的,对在域外有投资项目域内的企业在市内设立总部的,给予政策支持。
17.鼓励企业创建名牌产品和商标。初次被认(评)定为中国名牌企业和中国驰名商标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奖励。
18.在落实国家、省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税费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全民创业和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支持力度。
对新办规模以下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含资源开采类、房地产类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三年内,财政税费地方留成部分,按收入归属级次,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等额补贴。
对新开办规模以上民营企业(不含资源开采类、房地产类企业),自投产之日起,财政税费地方留成部分,按收入归属级次,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第一年70%、第二年50%、第三年30%的比例通过支出渠道予以奖励,用于企业技术创新、产品研发、市场开拓等。
对现有存量民营企业(不含资源开采类、房地产类企业)按政府确定扶持的范围,以2012年为基数,每年新增财政税费地方留成部分,按收入归属级次,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第一年50%、第二年30%、第三年20%的比例通过支出渠道予以奖励,用于企业技术创新、产品研发、市场开拓等。
四、创优发展环境
19.搭建创业服务平台。建立以市中小企业创业大厦为核心,以县(市)区服务平台为支撑,以创业、融资、人才培训、管理咨询、技术、信息、法律、市场开拓、事务代理、检验检测为主要内容的全市民营企业服务平台网络。设立全民创业服务热线。
20.建立民营企业信用体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整合银行、工商、财税、环保、质监、水电等公共政务及其它信息,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在政府网站上搭建公共信息平台。建立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对达到一类信用等级的民营企业,给予1000万元的信用贷款优惠。
21.实行“免打扰”、“首违不罚”制度。民营企业依法生产经营且不危害社会正常秩序,任何部门不得随意进行检查,必须的检查报市软环境办备案;民营企业无主观恶意且没有造成危害的首次违章违规行为,各行政执法部门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22.以铁的制度、铁的纪律治理软环境。企业登记注册实行一条龙、一站式审批;新办企业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即时办结;对企业新上项目在立项、土地、规划、环保等要件齐全的前提下,其它前置审批条件一律变为后置。对国家、省鼓励类项目,实行“报备即批准”。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的复杂事项实行并联审批,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超出时限视为同意。对需省审批项目,实行相关部门领批、领办制度。在市、县两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中小企业专门服务窗口,按照首办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的要求,为企业提供全程服务。健全投诉举报、民主评议、明察暗访、行政问责、监督机制。对涉软投诉案件严厉查处,件件落实。
23.建立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放宽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简化评定程序,随时申报随时评审。
五、加强指导服务
24.实施党政部门、事业单位帮扶民营企业成长工程。由市、县(市)区两级党政部门、事业单位,分别实行“定任务、定目标、定措施”包保、结对帮扶,工作结果纳入部门绩效考核指标。
25.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全市突出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各县(市)区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完善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制度、融资工作协调会议制度、民营经济发展绩效考核评比制度。深入实施“双覆盖、双增强”工程,支持民营企业以单独或联合组建的方式建设党的基层组织,不断增强党组织凝聚力和企业发展竞争力。充分发挥工商联、民主党派、群团组织桥梁纽带作用。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形成敢于创业、能创大业、支持创业、服务创业的强烈创业文化氛围,激发全民的创业活力和创业热情。
各相关部门要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吉发〔2013〕5号)和本实施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本意见中的各项补助和奖励资金由同级政府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