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探吉林土地金融革新
2013-10-12 17:36:00        来源: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王轶:根据中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能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土地收益保证贷款办理过程中并不涉及对承包经营权的抵押。这一创新有效地规避了相关法律风险。

  在土地收益保证贷款的规则设计中,设立了物权融资公司。物权融资公司所受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实是仅发挥担保功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实际对土地进行占有并使用收益的都是原土地承包人。物权融资公司是能够让农地充分发挥效用的合格受让主体。土地收益保障的概念和成立物权融资公司的做法解决了这项创新的合法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