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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7-27 15: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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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小微企业主办银行服务指引》的通知

宁地金监发〔2020〕161号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现将《小微企业主办银行服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4日

 

小微企业主办银行服务指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扎实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党发〔2020〕10号)要求,进一步密切银行机构与企业间的合作关系,提升金融服务质效,促进中小微、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前移金融风险防范关口,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企业是指在全区3家(含)以上银行机构有贷款、且贷款余额3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宁夏银保监局统计口径)。

  本指引所称主办银行是指企业最大债权银行,为企业提供信贷管理、结算、现金收付、信息咨询等金融服务,并与其建立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以下简称“主办行”) 。

  本指引所称协办银行是指除主办行外其他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银行(以下简称“协办行”)。

  第三条 主办行关系应遵循政府主导、银行领办、协同联动、分类施策的原则,秉承银企命运共同体理念,建立平等协商、互利共赢、诚实守信、协同发展,共担风险的新型合作模式。

  第四条 主办行不是包办银行,不包企业资金供应。在建立主办行关系的同时,对于企业大额贷款提倡使用银团贷款。为了发挥各家银行的优势,解决企业合理资金需要,同时分散贷款风险,主办行应会同协办行联合做好企业信贷支持工作。

  第五条 主办行的权利。主办行除享有《贷款合同》规定的贷款人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了解、掌握企业的重大经济、财务活动。对企业在其他银行办理的贷款情况进行核实。组织同业对企业逃避银行监管、悬空银行债务等行为依法进行惩戒。

  第六条 主办行的义务。关心企业的长远发展,主动参与并了解企业的生产、销售、储备、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经济活动,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实际融资需求,帮助企业制定和落实全方位、立体化、多维度一揽子专属金融服务方案。为满足企业合理资金需要,应企业要求,牵头协调办理银团贷款。及时向企业通报有关货币、信贷政策,宣传、解释有关金融法规;向协办行通报了解掌握的企业情况,加强与协办行的沟通对接,实现信息共享。协同联动做好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对暂时资金链断、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做好把脉问诊、追根溯源、修复信用、解套续链、强基固本工作,借鉴债权人委员会的做法,牵头按照“谁先抽贷谁先贷、其他跟贷”的原则,协调落实稳贷、续贷、增贷。坚持线上、线下业务“两手抓”,优化微信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线上服务渠道,开通“专属快速审批通道”,缩短审批时限,提高服务效率;线下与服务企业做好信息沟通、实地查验和持续跟踪服务,确保金融服务动态跟进、灵活调整。及时提醒潜在金融风险的可能性,发挥专业优势参与到企业金融风险化解工作中;在企业发生资金、债务和流动性风险时,勇于担当,协同协办行共同为企业提出解决方案,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第七条 协办行的权利。协办行除享有《贷款合同》规定的贷款人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了解、掌握企业的重大经济、财务活动。要求主办行通报或反馈其了解掌握的企业生产经营及财务情况。

  第八条 协办行的义务。协办行除享有《贷款合同》规定的贷款人的义务外,还享有以下义务:应主办行要求,向其提供了解掌握的企业相关情况,配合主办行做好企业融资辅导,稳贷、续贷,风险化解等工作,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第九条 企业的权利。企业除享有《借款合同》规定的借款人的权利外,并享有以下权利:在主办行不能满足其合理资金需要时,可以向其他银行申请贷款或请求主办行牵头组织银团贷款;可向主办行申请为企业债务重组,资产保值增值提供政策建议;享用主办行提供的结算、信息、咨询、代理等金融服务。

  第十条 企业的义务。企业除履行《借款合同》规定的义务外,并履行以下义务:向主办行、协办行提供全面真实准确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数据(包括银行体系外融资情况)。除主办行外的新增金融机构负债,以及企业对外投资、对外提供担保等情形需事先告知主办行。产权转让、破产兼并和主要财产变动等影响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应事先征求主办行的意见。向社会发行债券、股票或内部集资等直接融资的行为,应及时告知主办行。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调整产品结构、进行技术改造等重要经济活动,应及时告知主办行。法定代表人变更或高层人事变动等应及时告知主办行。股东会和董事会纪要抄送主办行。

  第十一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是实施本指引的监督、协调部门。协同监管部门、行业协会、银行机构解决在建立主办行关系中发生的争议或本指引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对主办行作用发挥好的银行机构,在金融支持贡献奖评选时给予适当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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