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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01-08 10: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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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14〕1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促进保险业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直接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应当具备股票投资能力;不具备股票投资能力的公司,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专业管理机构(含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其他专业管理机构,下同)进行投资。

  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将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的账面余额纳入股票资产统一计算比例。

  三、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投资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上市公司已披露正在接受监管部门调查或者最近一年度内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

  (二)最近一年度内被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三)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度内财务报表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

  (四)存在被人为操纵嫌疑的;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开展创业板及其他股票投资,同一委托人委托同一专业管理机构管理的多个资产账户应当合并计算同一股票持股比例;同一专业管理机构受托管理不同委托人资产账户的,应当以委托人为主体,分别计算该委托人资产账户的合并持股比例。若合并计算后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保险机构和专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遵循审慎、安全、增值的原则,优化股票资产配置,建立透明、规范的投资决策程序,制定科学有效的投资风险评估体系,健全投资风险控制制度,完善股票托管制度、股票交易管理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等。

  六、保险业相关协会组织对保险资金股票投资行为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对保险资金违规股票投资,以及股票发行交易中有关当事人不公平对待保险资金等行为,保险业相关协会组织应当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保监会

  2014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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