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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08-05 16: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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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人身保险失效保单清理专项工作的通知

保监消保〔2014〕123号

 

  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行业服务水平和社会形象,中国保监会决定开展人身保险失效保单清理专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和重点

 

  (一)清理范围。

  1999年6月10日以后签发生效、截至2014年6月30日24时,所有缴费期为一年以上的人身保险失效保单。失效保单是指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以及效力中止满两年可以终止的保单。

  (二)清理重点。

  第一阶段清理重点为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未满两年、客户未得到有效通知的失效保单(简称短期失效保单)。第二阶段清理重点为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客户未得到有效通知的失效保单(简称长期失效保单)。有客户签字确认的书面回访单、回访录音等有效回访记录材料的称之为有效通知。

 

  二、清理工作安排

 

  (一)自查摸底。

  各公司及分支机构应对本次清理范围内的全部失效保单进行自查摸底,分类建立明细台账。请各总公司及省级分公司于8月28日前,将自查摸底统计报表和数据清单(详见附件1-4)分别报至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简称消保局)和当地保监局。

  (二)第一阶段清理。

  2014年8月至11月底,各公司及分支机构应集中清理短期失效保单,同时根据情况开展长期失效保单的清理工作,本阶段结束时必须完成全部短期失效保单的清理工作。

  2014年12月15日前,各总公司和省级分公司应将第一阶段清理情况报告、统计报表和数据清单(同附件1-4),分别报送保监会消保局和当地保监局。清理情况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清理工作开展情况、清理结果说明、存在问题及原因、下一步整改措施和工作建议等。

  (三)第二阶段清理。

  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底,各公司及分支机构应集中清理长期失效保单,本阶段结束时必须完成全部失效保单的清理工作。

  2015年7月15日前,各总公司和省级分公司应将第二阶段的清理情况报告、统计报表和数据清单(同附件1-4),分别报送保监会消保局和当地保监局。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

  开展人身保险失效保单清理专项工作是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行业社会形象的重要举措,各公司要充分认识此次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一是要成立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请各总公司于8月15日前将相关人员联系方式报至保监会消保局(详见附件5)。二是要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间安排,有序组织开展清理工作。三是要全面、准确完成材料报送,做到底子清楚、分类准确、填报详尽。公司失效保单清理专项工作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统计报表和数据清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签字负责(详见附件6)。

  (二)规范流程,妥善处理。

  为保证清理工作质量,各公司需规范清理工作流程,妥善开展失效保单后续服务。一是要积极主动与投保人进行沟通,采取必要方式核对客户身份,使客户得到有效通知,确保客户了解失效将对自己带来的利益损失。二是要明确界定清理工作标准,对失效保单先集中电话回访,回访不成功的进行信函约投,均未回复的再上门面访,各公司应妥善归档留存所有回访记录。三是要根据回访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投保人提出复效或退保要求的,应积极协商办理后续业务;涉嫌资金纠纷或销售误导的,应在调查具体情况的基础上,核实责任,妥善处置,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积极创新,注重实效。

  各公司对于排查出来的失效保单要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确保每件失效保单得到妥善处理;要积极创新联系方式,以登报、网络、微信等方式寻找失效保单客户,增强失效保单清理工作实效;要通过此次清理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改进保险服务工作的有效措施,着力提高服务管理水平。

  各保监局要将失效保单清理工作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工作内容,督促辖区内分支公司扎实做好清理各环节工作,严格审核公司报送的情况报告和报表清单,对清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公司要加强跟踪和督导;对清查中发现的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开展现场检查,依法严肃处理,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联系人:李齐

  联系电话/传真:010-66288180

 

中国保监会

201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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