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取消“失联”“空壳”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经营资质的公告
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的通知》(金发〔2024〕8号)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地方金融组织规范整治有关要求,现决定取消10家“失联”“空壳”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经营资质(详见附件),取消试点经营资质后,原准予设立的批复文件同步失效。
被取消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经营资质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于60日内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变更后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使用“小额贷款”“小贷”等涉金融字样,不得继续从事或变相从事小额贷款业务,营业场所标识、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需同步清理或变更,相关债权债务等按规定由股东或变更后存续的市场主体承担。拒不履行上述义务的,由属地金融管理部门提请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置;涉及违法违规经营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请广大消费者注意识别风险,认准合规主体资质,办理贷款业务前,务必通过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公示名录核验机构合法资质,切勿轻信网络陌生平台、私人中介、非正规APP开展借贷业务,切实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吉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6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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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中共吉林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吉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协办单位: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吉林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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