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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6-09-23 09:5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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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督促违法违规使用“征信”“信用评级”字样经营主体整改的公告

为进一步防范和打击征信领域非法金融活动,切实保障吉林省社会公众及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4号)、《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证监会令〔2019〕第5号)、《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4号)、《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8号发布)等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

一、征信、信用评级业务实行特许经营或备案管理制度,经营主体开展相关业务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其中,从事个人征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机构许可;从事企业征信业务、信用评级业务,应当依法办理备案。任何未取得法定许可、未完成备案的机构,不得开展相关业务。

二、企业注册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含有“征信”“信用评级”字样的经营主体,需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实际从事征信、信用评级业务的,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咨询许可或备案办理事宜;未实际开展相关业务,或无法取得对应经营资质、未完成备案的,须尽快赴经营主体登记机关或通过线上方式办理企业名称及经营范围变更,删除“征信”“信用评级”字样。对于未按要求整改的经营主体,中国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从严查处。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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