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金融业官方网站 |

强化金融监管服务实体经济深化金融改革防范金融风险
首页>金融资讯>重要金融信息转载>地方

当前位置 : 首页 > 金融资讯 > 重要金融信息转载 > 地方

日期:2019-07-26 14:59:00
来源:
字体:
  

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金融环境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关于金融工作的系列重要论述精神,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的金融营商环境,切实增强金融活力,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效率。结合辽宁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以及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金融工作的系列重要论述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打造发展环境最优省、推进金融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服务和促进新时期辽宁振兴发展,以优化金融机构经营发展环境和实体经济融资服务环境为主线,促进经济与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助推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

  (二)总体目标。

  对标国际、国内一流的金融营商环境,力争经过2到3年左右时间,全省社会信用环境更加良好,金融司法保障基本完备,金融扶持政策更加完善,金融市场秩序更加规范,金融服务体系更加健全,金融资金流向实体经济的渠道更加畅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升,基本实现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以及金融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健康发展。

  二、重点任务和工作举措

  (一)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

  1、打造诚信政府。建立政府守信践诺制度,切实履行向金融机构、实体企业、个人经营者等各类社会主体做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各级政府强化债务监测分析,做好偿债资金安排,稳妥化解现有债务包括隐性债务的违约风险,保证债权人合法权益。各级政府部门以及事业单位依法依规限时偿还对金融机构和企业的逾期欠款,构建良好的政企关系。(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营商局,各市政府)

  2、引导企业诚信经营。督促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良好的资金管理制度,加强信息披露,全面准确的向金融机构提供财务和经营信息;坚持依法合规经营,珍惜商业信誉和信用记录,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结合实际合理举债,做到按期还债。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监督企业诚信经营的作用,建立健全行业信用评价、奖励和惩戒机制,促进企业诚信经营。(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政府)

  3、开展金融失信联合惩戒。各级法院定期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涉金融领域严重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信用辽宁”网站以及各级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发布,相关职能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市场准入、融资信贷、债券发行、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打造金融领域“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社会氛围。推动银行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从业机构良性合作,督促合作各方遵守合同约定,依法依规履行放款、代偿、债务追偿等义务和责任。加强对会计、审计等金融中介机构的诚信约束,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查处力度。(责任单位: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政府)

  4、搭建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整合税务、工商、人社、司法等政府部门的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加快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为金融机构提供全方位、多角度的企业信用信息支撑,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信息不对称、信用信息不透明和金融机构信心不足等问题。(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信息中心、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法院、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各市政府)

  (二)打造公平公正的金融司法环境

  5、严厉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建立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与公安、司法部门等多方参与、协同联动机制,金融管理部门定期汇总金融机构报送的涉嫌骗贷、转移资产等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的企业名单,转交公安、司法部门进行认定并依法打击。(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

  6、加快金融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各级法院加快设立金融审判庭或建立专业金融审判团队,对金融纠纷案件集中办理,加大简易程序适用力度,实行快立、快审。建立金融债权案件“执行绿色通道”机制,对金融案件集中协调执行,视不同案件情况,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提高金融案件执结率。探索设立省、市金融法庭,实现对涉金融案件的专门集中管辖以及金融案件的专业化审判。(责任单位:省法院、省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

  7、依法保护金融债权人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司法部门依法维护金融债权人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的知情权,以及对债务人重大财产处置的决定权和监督权;在制定重组方案中,督促破产管理人充分考虑债权人合法权益;按照“先损失股权,后损失债权”的原则依法推进破产重整,保障合法金融债权。所在地政府发挥“协调员”作用,推动债务企业与金融债权人充分协商,积极配合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寻找重组方,促进破产重整程序顺利进行。(责任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资委,各市政府)

  (三)优化支持金融业发展的政策环境

  8、设立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奖励资金。省政府对民营企业贷款余额增长超过30%和50%的银行机构,分别按照当年新增民营企业贷款额的0.25%和0.5%给予资金奖励;对帮助民营企业在境内外各层次资本市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实现融资,以及利用纾困基金帮助上市公司化解风险的证券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资金奖励;对利用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帮助民营企业获得贷款,贷款保证保险规模增长超过30%和50%的保险机构,分别按照承保额度的0.5%和1%给予资金奖励;对服务民营企业贡献突出的金融机构和领导班子给予表扬,并将相关情况通报总行或总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辽宁证监局)

  9、设立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沈阳、大连等具备条件的市设立金融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对引进或新设金融机构总部、区域性管理总部和一级分支机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新三板挂牌、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新设股权投资机构、基金管理机构、金融科技企业、金融后援服务机构,服务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贡献突出的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促进金融业发展的领域和项目,分别给予资金奖励或补助。(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金融监管局)

  10、加强政银企信息交流。实施政银企双月座谈会机制,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的政银企对接活动,加强政府协调和政策支持,促进金融机构与企业面对面沟通、直接提供融资服务。建立银企对接长效机制,及时跟进企业资金需求动态。及时向省内各金融机构提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产业政策、重大改革、政策法规等方面信息政策。(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相关企业主管部门,各市政府)

  11、打造高素质金融人才队伍。建立金融机构与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政府的人才交流机制,培养锻炼金融机构青年干部队伍。利用辽宁与江苏、沈阳与北京、大连与上海对口合作机制,建立金融领域人员定期交流机制,提升金融人员专业能力和金融服务水平。鼓励东北财经大学、辽宁大学等金融专业实力强的高校与省内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共同培养高层次金融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共建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各市结合实际制定金融人才引进政策,通过给予税务、住房、子女入学、医疗、职称评定等政策待遇,加快金融高端人才引进。(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辽宁证监局、大连银保监局、大连证监局,各市政府)

  (四)创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环境

  12、完善金融机构体系。加快构建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银行体系,大力发展证券、期货、保险、消费金融、金融租赁、私募股权基金等非银行机构。落实国家放宽金融外资准入限制相关政策,以辽宁自贸试验区为依托,探索推进设立合资银行、合资证券、合资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增资扩股,引进优质战略投资者,实现提质增效。推进组建地方金融控股集团,为实体经济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地方金融从业机构专注市场细分,为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辽宁证监局、大连银保监局、大连证监局,各市政府)

  13、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建立省上市后备企业库,对上市后备企业股改上市涉及到的土地、房产、税务、国资、工商、环保和项目立项等审批事项或者出具证明文件等事宜,相关部门主动高效服务,及时出具相关文件。加强科创板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和辅导,鼓励创新型、成长型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股权市场挂牌融资。发挥区域股权市场培育企业上市功能和股权融资功能,以股改规范、融资引智、并购重组为重点,提高综合服务能力。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运用公司债、企业债、债务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等债券品种扩大融资规模。发挥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争取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国家级基金支持,培育和发展各类天使、创业、产业投资基金。(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国资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等相关部门,各市政府)

  14、创新金融产品工具。推动各金融机构争取总部新产品、新工具优先在辽宁市场探索、应用和推广,系统内各项试点优先在辽宁实施。鼓励各金融机构紧密结合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的实际需要,开发个性化、差异化、定制化金融产品。鼓励金融机构综合利用信贷、债券、基金、保险、租赁、信托等多种金融工具,构建更加专业化、多样化的金融服务模式。鼓励银行机构将法律法规不禁止、产权归属清晰的各类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作为贷款抵质押物为企业提供融资,减轻对传统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辽宁证监局、大连银保监局、大连证监局)

  15、健全企业融资增信。加快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重点支持民营、小微企业和“三农”等市场主体,逐步减少反担保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可取消反担保。构建省担保集团牵头的再担保体系,通过“总对总”方式加强与银行机构合作,探索建立“政银担”风险共担的合作模式。推动辽宁省和大连市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布局县乡,构建全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信贷保证保险业务,提供“信贷+保险”、“信贷+政府+保险”、“投资+保险”等增信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重点为首贷、续贷等提供增信服务。(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各市政府)

  16、改善抵质押融资服务。加快实现动产抵押登记全程电子化,通过“外网申报、内网审核、现场提交、一次办结”方式,为金融机构办理抵押融资业务提供便利。加快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以及农村产权综合交易中心、评估中心、登记服务中心建设,为金融机构提供产权抵(质)押贷款评估、处置变现等服务。相关职能部门为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典当行、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租赁公司等地方金融从业机构办理房产、土地、股权、车辆、设备抵质押登记业务提供便利和支持。(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各市政府)

  17、规范金融服务收费。督促金融机构减免服务收费、优化服务流程、差异化制定贷款利率下降目标,严禁利用各种形式向企业收取不符合规定的附加费用。规范企业融资相关的担保费、评估费、公证费等附加手续费收费行为,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减少企业融资附加费用。(责任单位: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

  (五)维护安全稳定的金融运行环境

  18、稳妥压降银行不良贷款。督促银行机构综合运用重组、转让、追偿、核销、市场化债转股等手段,加快存量不良资产处置。对金融机构以资抵债、抵债资产变现以及办理资产过户、登记、抵押等事项开辟绿色通道,所在地政府给予减免不良资产交易收费等政策扶持。对金融机构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处置不良资产的,所在地政府参照招商引资政策给予相应支持。司法部门实行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案件简易审理程序,加大金融债权案件的审结和执行力度。做大做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发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贷款的重要作用,加大对不良贷款的收购和处置力度。针对债务规模较大、涉及金融机构数量较多的企业,监管部门督促及时组建债权人委员会,集体研究增贷、稳贷、减贷、债务重组等措施,有序开展资产保全。(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国资委、省金融监管局、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

  19、妥善处置地方中小法人银行风险。加强对地方中小法人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监测,督促银行制定合理的流动性管理方案,强化对同业业务的期限管理,减少期限错配。加强对地方中小法人银行的日常经营监管和风险监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地方中小法人银行风险排查,摸清表内、表外业务风险底数,坚持“一行一策”制定风险化解方案。统筹谋划全省城商行整合改革,推动建立健全现代银行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责任单位: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相关市政府)

  20、妥善处置企业债务风险。完善企业债务风险排查预警和协同处置机制,加强对高负债企业、企业债券和担保圈链的风险排查,对高风险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及时做出风险提示。加强企业债务风险动态监测,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科学制定企业债务风险处置方案。对于主业良好、暂时出现流动性紧张的企业,推动银行机构有针对性地运用收回再贷、续贷展期、债务重组等手段,保持企业融资规模;对于扭亏无望、难以协调化解处置的风险企业,充分征求主要债权金融机构意见,稳妥实施企业破产重整或清算。(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辽宁银保监局、辽宁证监局、大连银保监局、大连证监局,各市政府)

  21、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加强企业注册名称、经营范围、业务活动监管,严禁一般工商登记注册企业从事或变相从事法定金融业务,清理查处企业非法金融业务。坚持以防为主、防打结合,依法打击、稳妥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开展“无非法集资”创建活动,加强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加大对非法集资案件的侦办打击力度,坚持打早打小、把握节奏、减少损失、保持稳定的原则,及时控制、防止蔓延。推进防控和处置金融风险立法,维护地方金融秩序,确保区域金融稳定。(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金融监管局、省司法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辽宁证监局、大连银保监局、大连证监局,各市政府)

  22、促进地方金融从业机构规范经营。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从业机构的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完善监管制度体系,促进依法合规经营。严格实行互联网金融机构准入管理,强化资金监测,规范互联网金融广告。加强各类交易场所监管,严禁开展连续集中竞价和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建立地方金融监管系统和非法集资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实现对各类地方金融业态和金融活动的精准监管。(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委网信办、省通信管理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辽宁证监局、大连银保监局、大连证监局,各市政府)

  23、加强舆情监测和引导。健全金融舆情监测、研判、报告、处置工作机制,严格执行重大金融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关注金融重大会议、重大活动、重点工作等时段网络舆情动向,稳妥回应社会关注。对易引发公众质疑、未经证实、影响稳定的金融事件报道正面引导,及时消减负面影响。加大正面宣传力度,重点宣传辽宁省金融营商环境改善的担当作为,弘扬金融行业正能量。(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

  三、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辽宁省金融发展与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承担优化金融环境工作的牵头抓总责任,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加强政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负责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

  (二)强化协同配合。各级政府部门加强与公安、司法、宣传部门以及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辽机构的工作沟通和联系,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强化政策协调与信息共享,针对金融环境建设存在的问题,共同研究解决,协同组织落实。

  (三)抓好工作落实。各地区、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确定时限,狠抓落实。省政府定期对优化金融环境落实情况开展总结评估和专项督查,对积极作为的地区和部门通报表扬,给予奖励;对落实不力的地区和部门通报批评,约谈第一责任人,督促抓好整改。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中共吉林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吉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协办单位: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吉林证监局

网站标识码:2200000026吉ICP备2024016548号-3吉公网安备22000002000039号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3646号邮政编码:130021联系电话:0431-87078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