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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 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
2月24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 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一是对财政出资设立基金或注资须严格审核,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年度预算中,未足额保障“三保”、债务付息等必保支出的,不得安排资金新设基金。预算执行中收回的沉淀资金,按照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和盘活存量资金的规定,履行必要程序后,可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领域的基金注资。二是支持地方政府推进基金布局适度集中,聚焦需要政府调节的关键性、创新型行业领域,防止对民间投资形成挤出效应。三是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四是健全政府投资基金退出机制。五是禁止通过政府投资基金变相举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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